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0月23日发布了《关于启用新版安徽省二级执业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自2018年10月29日起正式启用新系统,原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将关闭。
新系统启用后,注册业务的申报核准流程将有改动:
建造师本人通过新系统个人版提出注册申请,其聘用企业确认后,通过系统提交数据,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受理与审查后,集中上报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在办理注册业务前,须在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完成实名认证,达到中级认证标准后,才能发起相关业务。
详细公告如下:
关于启用新版安徽省二级执业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执业师注册管理信息化建设,实行注册核准办理电子化,省住房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中心研发了安徽省二级执业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目前该系统中的建造师模块已开始试运行。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10月29日起正式启用新系统,原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将关闭。为确保正常启用新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录入口
可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的“注册二级建造师业务系统”入口登录;也可通过安徽省建设干部学校(省住房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门户网站上“住房和建设执业资格人员注册服务平台”登录。
二、申报核准流程
新系统启用后,注册业务的申报核准流程将改为:建造师本人通过新系统个人版提出注册申请,其聘用企业确认后,通过系统提交数据,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受理与审查后,集中上报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其他注意事项
1.二级建造师注册业务申报采用承诺制,申请人和其聘用企业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在办理注册业务前,须在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完成实名认证,达到中级认证标准后,才能发起相关业务。
3.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收集整理、报送、发放等工作,其中办理初始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的,需收取申请人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在业务办结、证书打印完成后,安排人员携带申请人提供的照片前往省住房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窗口集中办证。
4.二级建造师注册办理业务指南见附件。新系统的操作说明、常见问题解答等可登陆二级执业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查询。
联系人:朱海平 联系电话:0551-62999849。
特此通知。
二级建造师注册办理业务指南
一、项目性质
其他权力。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3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
三、申报条件
1.经全国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四、申报材料
1.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网上填写并上报,无需打印);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扫描件(网上上传);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扫描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的扫描件(网上上传);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无需单独提供,完成情况以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记录数据为准)
2.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网上填写并上报,无需打印);
(2)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扫描件(网上上传);
(3)注册证书原件;
(4)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无需单独提供,完成情况以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记录数据为准)。
个人或聘用企业将注册证书报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注册证书统一报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3.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网上填写并上报,无需打印);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扫描件(网上上传);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扫描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的扫描件(网上上传);
(4)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无需单独提供,完成情况以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记录数据为准)。
4.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网上填写并上报,无需打印)
(2)原注册证书;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扫描件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的扫描件;(网上上传)
(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无需单独提供,完成情况以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记录数据为准)
5.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网上填写并上报,无需打印);
②注册证书原件;
③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扫描件,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扫描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网上上传);
④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扫描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扫描件(网上上传)。
⑤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网上上传)。
6.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住房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网上填写并上报,无需打印)
(2)注册证书原件;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扫描件。(网上上传)
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省住房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提出注销注册申请。
7.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应当向省住房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网上填写并上报,无需打印);
注册证书污损的,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并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网上填写并上报,无需打印)
(2)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
五、办理程序
1.二级建造师注册实行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http://61.190.70.122:8085/credit01/login)提出申请。
2.申请人通过个人版填写相关信息(个人版使用前需要前往省政务服务网完成实名认证并达到中级认证标准方可使用),上传所需材料;聘用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提交注册申请。申请人或聘用企业将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报送聘用企业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
3.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注册证书原件后,将网上数据和证书原件按批次汇总报送省住房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4.省住房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对网上数据、网上申请材料和注册证书原件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退回申请人。
5.省住房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对网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审查结果,并在承诺时间内作出相应的核准决定。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延续、变更注册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延续、变更注册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省住房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联系电话:0551-62999849
地址: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
邮政编码:230002。 |